钟祥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某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执117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28305894E。
负责人:舒俊,行长。
被执行人:**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西环路新美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65489680D。
法定代表人:姚光耀。
被执行人:**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九里回族乡民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8908E。
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姚光耀,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关桂香,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何泽深,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9〕97号裁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姚光耀、关桂香、何泽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祥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385491.64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姚光耀、关桂香、***银行存款共159109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市郢中镇新美香大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市郢中镇文峰路南侧已抵押的中央华府4幢1单元201号房屋;查询到被执行人姚光耀名下有一辆注册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的鄂H×××**东风日产车及被执行人何泽深名下有一辆注册日期为2008年3月27日的鄂H×××**丰田车,因车辆使用时间久、价值低,且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本院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9〕9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朝阳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肖晓波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