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执117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28305894E。
负责人:舒俊,行长。
被执行人:**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西环路新美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65489680D。
法定代表人:姚光耀。
被执行人:**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九里回族乡民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8908E。
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姚光耀,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关桂香,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何泽深,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9〕97号裁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姚光耀、关桂香、何泽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祥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385491.64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姚光耀、关桂香、***银行存款共159109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市郢中镇新美香大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市郢中镇文峰路南侧已抵押的中央华府4幢1单元201号房屋;查询到被执行人姚光耀名下有一辆注册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的鄂H×××**东风日产车及被执行人何泽深名下有一辆注册日期为2008年3月27日的鄂H×××**丰田车,因车辆使用时间久、价值低,且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本院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9〕9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朝阳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肖晓波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