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28305894E。
负责人:舒俊,行长。
被执行人:**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旧口镇沙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9586456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九里回族乡民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8908E。
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8]210号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180万元及利息。本院通过网络平台和现场调查,因被执行人**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根据执行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等实施信用惩戒,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其他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8]21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审判员 扶正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执行员 张心平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