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申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王府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28305894E。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九里回族乡民族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890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群,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市九曲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〇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棉
审 判 员 李 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 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