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20-621。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970元;支付伤残津贴7776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9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67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455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住宿费851元;负担一审诉讼费5元、二审诉讼费5元和申请执行费4997.85元。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103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文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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