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120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龙兴,董事长。
被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620-621。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佩
书 记 员  许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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