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民初10574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620-621。
法定代表人:潘元路。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叶有泉。
原告***诉被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减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慧琴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