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2165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八组(李文革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507328393。
法定代表人:叶志平,系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闯,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王建兵,男,1979年1月2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原告***与被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建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惠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