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审第三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
法定代表人:叶志平。
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4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461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但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且分包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向甲方法人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虽然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相对人,但其所履行的依然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其实际履行的亦是劳务分包的义务,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本案应按甲方法人登记注册地确定管辖,即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吉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光福
审 判 员 彭 俊
审 判 员 余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星霖
书 记 员 刘 潇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