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耒阳市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81民初1959号
原告:耒阳市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780882664F。
法定代表人:梁国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俊武,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305369233。
法定代表人:蒋家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新正,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511096697。
原告耒阳市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豪晟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29日,原告方元豪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元豪晟公司愿意与两被告协商解决涉案事项,并为此请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耒阳市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60元,减半收取8580元,由原告方元豪晟公司负担。原告方元豪晟公司预交的另858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张志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颖颖
校对责任人:张志武打印责任人:周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