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耒阳市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30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一审上诉人):耒阳市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青鹿村**。
法定代表人:梁国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松,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21号宇元万向城19035室
法定代表人:蒋家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新正,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再审申请人耒阳市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刘新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终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协议,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耒阳市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蒋 琳
审判员 郑一兵
审判员 刘 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申昇
书记员曹日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