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87711。
法定代表人:邓传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晋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21号宇元万向城190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305369233。
法定代表人:蒋家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仪,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文君
审判员  陈 麒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晓丽
书记员王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