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7民初1280号
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松枫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单位员工。
被告: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宇元万向城**。
法定代表人:蒋家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王磊,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山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琴
书记员欧阳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