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武冈市文坪加油点与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81民初3512号
原告:武冈市文坪加油点,住所:武冈市文坪镇横江村。
投资人:***,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告: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丁家发,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武冈市文坪加油点与被告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武冈市文坪加油点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文坪加油点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冈市文坪加油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武冈市文坪加油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