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81民初3581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丁家发。
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案涉款项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廖鹏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