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81民初389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丁家发,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是蒸湘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长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谋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