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25民初2880号
原告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永春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琼婷
人民陪审员 黄丽坤
人民陪审员 李秀婷
书 记 员 苏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