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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旺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81民初72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坂中乡富春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诲,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4幢902号房,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能,经理。 第三人:福建财兆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福州市鼓楼区垱街73号4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旺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财兆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