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5民初495号
原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洞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4幢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