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425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富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接待工业区后2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1531751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4幢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79347M。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富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申请人广州景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也在本院执行,案号为(2023)闽0425执236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50901.19元、诉讼费4654.5元、执行费7909元,合计563464.69元均未执行到位)并入(2023)闽0425执236号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425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