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执恢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70号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7804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振华咱519号聚合工业园14幢902号房,统一信用代码91430321184979347M。
法定代表人:**能,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27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29726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35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湘A0××**、湘A0××**、湘A5××**、湘AZ××**),由于是外地车辆,且已有较长年限,申请人同意不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工业园××栋××房地产,已被多地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有关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3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297261元未受偿,本案执行费4359元尚未缴纳。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
审判员 庄 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