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2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中路11栋3-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款金额XX元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22年8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款金额XX元已履行XX元,余款XX元在2023年2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全宏伟
审判员 唐顺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