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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镇大庙头完小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1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辉,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系原告***侄儿,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九玉,零陵区致力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区***镇大庙头完小,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镇峦石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玉洁,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丰,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宏,系学校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中路11栋3-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镇大庙头完小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镇大庙头完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臣波
审判员  陈久余
审判员  宋争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利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