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裕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6财保3号
申请人:***裕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阳镇老塘坊东福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美叶,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阳镇红星小区石板街常德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彭芳。
被申请人: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中路11栋3-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
申请人***裕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GAJ桥头至***高铁西站路口处路面硬化施工工程款65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示了保单保函(保单号为2048424303002300××××)。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裕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GAJ桥头至古丈高铁西站路口处路面硬化施工工程款6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裕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来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 静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的,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