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生与***、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6民初563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镇。 被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溪街道。 被告: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德和园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