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3民初2642号
原告: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城郊村新戴家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多次释明,原告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宣读起诉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应认定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原告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许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