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23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现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住地:永兴县便江镇城郊村新戴家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湘102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9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于2019年9月5日向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土地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10日向永兴县公积金中心、于2019年9月10日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兴县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1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7.376998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全胜
审判员熊赟
人民陪审员黄道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