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3民初56号之三
原告: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芯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建,男,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和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城郊村新戴家组。
法定代表人:罗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兴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豪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马益坤
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
人民陪审员  邓 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鲍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