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1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和瑞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高开区麓谷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城西组团8栋205。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双江口镇新建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和瑞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104民初11812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终3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51,375.58元(已含执行费12,78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051,375.5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履行利息暂计算及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