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恢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房石平,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傣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洣泉路东山开发区下9号。
法定代表人:池罗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石平、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22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2年6月1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房石平银行存款37100元,扣划了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37234.5元,剩余款项465.5元系执行申请费,已上缴国库;于2022年6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房石平坐落于炎陵县霞阳镇观音阁一处房产。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25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建平
审判员  曾志强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