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房石平,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傣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洣泉路东山开发区下9号。
法定代表人:池罗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石平、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22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房石平、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XXX元,期限为一年;
二、扣划被执行人***、房石平、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XXX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