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25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米泉路东山开发区下9号。
法定代表人:池罗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幸福365正泰新城D3、D5栋。
法定代表人:唐一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民终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民终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王飞虎
审 判 员 曾志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碧慧
书 记 员 江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