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225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傣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坐落在湖南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曾志某某坐落在湖南省房屋一套,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友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段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