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225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傣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湘022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11月28日向传统查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19年3月8日本院在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在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601号熹悦花都、大红桎园6栋403房屋一套,但该套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暂时无法处置。5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在炎陵县霞阳镇观音阁住宅小区06号房屋一栋,但该房屋已抵押给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时无法处置。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作出还款承诺书。此外,本院曾于2018年8月14日扣留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炎陵天河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款80****元,但该工程款一直未结算。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12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4.421万元,已执行到位10万元,尚差74.421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作出还款承诺书而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段友斌
审 判 员 蒋雄凯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志婷
书 记 员 段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