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5执恢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傣族,公务员,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洣泉路东山开发区下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2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划拨,后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对其工资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
本案共计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工资73800元,其中被执行人***已领取2023年生活费12000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61800元,2023年5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2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