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25执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炎陵县霞阳镇。
被执行人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
法定代表人:池罗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傣族,公务员,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
申请执行人**与湖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2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2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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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