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恢670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龙湾村高垅片五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相思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602民初46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欠付货款332440元及截止2022年8月2日违约金874089.78元及后续违约金自2022年8月3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7日止的违约金164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7563.01元(截止2022年8月2日止加倍迟延履行利息203200.01元及后续加倍迟延履行利息自2022年8月3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7日止为4363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7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4019元、执行费16755元,以上款项共计1473011.79元。但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3011.7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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