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602执恢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龙湾村高垅片五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相思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湘0602民初4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司法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2年8月11日、11月17日对被执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于2022年8月12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有房产(共有权人**)、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本案无法处置。于2022年10月18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无房产。8月22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1月18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人***,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 于2022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52248.73元(标的金额1435493.79元、执行费16754.94元)、尚有1452248.7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