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119号
申请人:醴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四方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何深育。
申请人醴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33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