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296号
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鸿塘村春风组(**私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何深育。
被申请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森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83,056元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83,056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