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何深育,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湘0204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20000元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