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溆怀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46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溆怀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长仲裁字第1679号裁决书,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溆怀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51013.74元(未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丁
审 判 员  王雅军
审 判 员  朱阿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俊
书 记 员  康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