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922号
申请人: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1000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保险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黄 威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