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2执保173号
***、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3年5月29日,本院依据(2023)湘1122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案已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如需续保,请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冻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