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3507号
原告:湖南建工华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大道西140米(湖南华旺租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钱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永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2号5楼5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建工华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永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彭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