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20号
原告: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谷金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