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2财保59号
申请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拐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工业园金光大道。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7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7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