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蔡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4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1496C房。
被执行人:蔡勇,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3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22年5月30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22年5月30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2年7月2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2021年9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勇名下位于××房屋,该房屋设有高额抵押,处置为无益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2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发现的财产处置为无益处置,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95849.56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95849.5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申遇友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