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4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桂井村彭古塘组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执行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1496C房。
法定代表人:徐翔。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3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3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3执483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军强
审 判 员  陈铁军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执 行 员  彭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