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桂井村彭古塘组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7919648XX。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4楼1496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319394X9。
法定代表人:刘茂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9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立案当天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2年8月12日、9月13日、11月24日,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通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转,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894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1894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