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浏阳市常丰墙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6872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常丰墙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常丰墙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81民初8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科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39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彭 辉